,但因时间久远,随着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主管单位和实施机关已发生变更,尤其是照明技术更新和新的城市照明标准和规范已相继出台,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和《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5〕43号)、《眉山城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4〕1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能够统筹我市城半岛捕鱼市照明管理工作,厘清各管理主体间的职能职责、解决城市照明的突出问题,对持续推动我市城市照明高质量发展,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使《办法》更科学合理、更符合我市实际管理需求,经赴成都、重庆等城市实地调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充分交流后,参照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0月通过市政府网站和OA系统向社会公众、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最终形成本《办法》。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分别是总则、节约能源、规划和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一是明确我市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二是对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城市照明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市路灯管理处是东坡城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发改、经信、财政、规划、交通、电力、水利、商务、文广旅游、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二)节约能源。《办法》明确要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能耗。要从科技创新、能耗控制和分区分时分级照明措施等方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照明产品和设备。
(三)规划和建设。《办法》分别对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设置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照明专项规划编制、从业人员资质和执业资格、信用评价管理、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规范、资金来源、建设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二是要积极推行智慧多功能灯杆应用,对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进行集约化建设和规范化设置,实施多杆合一。三是照明工程要设计安装与当地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监控系统匹配的远程控制柜等智能管控设备,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充分征求当地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管理和维护半岛捕鱼。《办法》明确了各方主体对于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的相关要求。一是明确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要从规章制度建设、集中监控系统建设和规范统计数据资料三方面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二是明确了已移交给当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当地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负责管护;未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三是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移交管理条件和程序、质保期及质保履约机制、启闭控制、管护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半岛捕鱼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执法主体和查处依据。分别对不具备执业资格从事城市照明工程有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拖延或不履行质保的情形、破坏和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等做了相应处罚规定。
(六)附则。《办法》对城市照明有关术语进行了释义,并明确本办法从2023年3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12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